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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刑社会化与新刑罚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经济基础表现形式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尚未建立的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它放到不断变易的经济活动中去认识,使之能够反映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基本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市场经济因素考虑的不多。随着改革、开放既定国策的全面铺开,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大量增加,我们没有理由不从现实的经济运行关系中吸收新的成分,积极创设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刑事制度,把经济刑罚现纳入制刑之中,从而为经济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的科学性体现,不在于其本身规定的多少严密,而在于其是否反映经济规律和为经济基础服务,并适应社会环境的运行,刑罚作为调整社会的特殊手段,在现时代应逐步转向以保护、建设、管理、服务社会为其主要职能,行刑社会化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三

  健全、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建立更为科学的刑罚体系,以教育刑论作总的指导思想,更新刑罚观念,使我国刑罚做到宽严相济,向着缓和、开放经济型的方向发展,新刑法典已经迈上了这一台阶。在现行刑罚制度下司法实际工作者应如何理解新刑法的立法本意,科学地运用现行刑罚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新刑法实施过程中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量刑者应该从传统观念的框框中解脱出来,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有一个系统论的观念,要把制刑、量刑、行刑三个阶段当作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不能孤立地看问题,不能仅考虑对行为人给予惩罚和报应,而应该同时考虑立法者设立刑罚的目的,执行刑罚机关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的各种因素等。把经济刑罚观、人道刑罚现、开放刑罚观纳入量刑范畴,避免走向客观主义的极端。一味地强调报应,而适用剥夺自由刑,直至死刑,以“治乱世用重刑”作为量刑的指导思想,其结果往往与本来愿望相反,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杀一可以儆百,然而杀千不一定能儆百,对那些利他动机或是因偶发性原因而犯罪的人处以重刑,行为人心理上将不能接受产生怨恨,而对于那些无所畏惧的亡命之徒,即便适用严刑也许收效甚微。对于极为严重的犯罪,所量刑罚也只能是死刑而已,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本来无需判处死刑,但因观念偏颇也被判处死刑,这种没有区别的惩罚,无意中鼓励行为人去犯重罪,使恶性案件增加。

  其二,在刑事司法实际中,充分运用刑罚个别化原则,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处理。刑罚个别化是现代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强调从犯罪者个人的个性、性格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出发运用刑罚,反对单纯以行为事实作为裁量刑罚的标准。其核心在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要与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相当,即以行为者为刑罚本位。个别化原则是教育刑的中心论点之一,行刑社会化正是在教育刑思想的指导下,为适应教育刑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教育刑论倡导者认为,刑罚的机能是适应个人的个别情况而起作用的。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机能,就必须根据犯罪者个人的情况,如个人的品质,反社会心理、身心状况、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前后的态度等,采取不同的刑罚和处遏方法。由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人情况,会因所处刑罚和行刑方式的不同,而导致回归社会的难易不同。所以量刑、行刑时应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裁量不同的刑罚和采取不同的行刑措施,使之刑罚更具合理化,并与教育改造及刑罚经济观念相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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