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冶孙地个,又名冶孙吉给,男,27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核桃庄乡牙合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维良,又名马力客,男,29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联合乡上宣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1991年10月3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在逃)相勾结,共同预谋作案,先后多次从民和县窜至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国道312线乌鞘岭南坡,抢劫和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伺机作案。当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大轿车(甘肃01-01493号)行至此地时,冶孙地个扒上该车行李架,扔下乘客肖殿贺的衣物一包(价值1000元)。该车司助人员及乘客发觉并停车查看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手持石块向大轿车砸击,打碎车窗玻璃9块,致伤乘客4人,抢去所盗物品。该车因受损而无法运行,迫使乘客更换车辆。该车因此花去修理费625.70元。
1991年11月11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再次预谋后,以拉货为名,雇用马又四夫的手扶拖拉机,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再次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大轿车的行李架,扔下乘客汪玉明的百货两色(价值399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当汪玉明到安运镇下车时,发现货物被盗,遂雇用韩正礼的汽车,与其见汪玉有、弟汪玉锋前往乌鞘岭南坡寻找。到达被盗现场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持石块将汪氏兄弟打伤,并打碎韩正礼的汽车驾驶室后窗玻璃,迫使汽车绕道返回。
二、盗窃1991年10月3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当酒泉汽车运输公司三队的夜班轿车(甘肃31-05669号)和永昌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夜班轿车(甘肃33-02153号)自东向西先后行至此地时,马维良、冶孙地个分别扒上轿车行李架,用刀割断网绳,窃得乘客的西湖牌电子琴8架、装饰画2张、毛毯37条、布料498米,价值7668.12元。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
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又窜至鸟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客货车,窃得“龙泉”牌香烟3箱,价值450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除1箱香烟被过往的车捡走外,另两箱香烟销售给民和县个体户曹成义等人。
被告人:冶孙地个,又名冶孙吉给,男,27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核桃庄乡牙合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维良,又名马力客,男,29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联合乡上宣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1991年10月3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在逃)相勾结,共同预谋作案,先后多次从民和县窜至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国道312线乌鞘岭南坡,抢劫和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伺机作案。当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大轿车(甘肃01-01493号)行至此地时,冶孙地个扒上该车行李架,扔下乘客肖殿贺的衣物一包(价值1000元)。该车司助人员及乘客发觉并停车查看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手持石块向大轿车砸击,打碎车窗玻璃9块,致伤乘客4人,抢去所盗物品。该车因受损而无法运行,迫使乘客更换车辆。该车因此花去修理费625.70元。
1991年11月11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再次预谋后,以拉货为名,雇用马又四夫的手扶拖拉机,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再次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大轿车的行李架,扔下乘客汪玉明的百货两色(价值399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当汪玉明到安运镇下车时,发现货物被盗,遂雇用韩正礼的汽车,与其见汪玉有、弟汪玉锋前往乌鞘岭南坡寻找。到达被盗现场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持石块将汪氏兄弟打伤,并打碎韩正礼的汽车驾驶室后窗玻璃,迫使汽车绕道返回。
二、盗窃1991年10月3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当酒泉汽车运输公司三队的夜班轿车(甘肃31-05669号)和永昌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夜班轿车(甘肃33-02153号)自东向西先后行至此地时,马维良、冶孙地个分别扒上轿车行李架,用刀割断网绳,窃得乘客的西湖牌电子琴8架、装饰画2张、毛毯37条、布料498米,价值7668.12元。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
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又窜至鸟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客货车,窃得“龙泉”牌香烟3箱,价值450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除1箱香烟被过往的车捡走外,另两箱香烟销售给民和县个体户曹成义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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