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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杨全水,男,35岁,河南省荥阳市人,农民,临时居住陕西省西安市北山门口塘家村109号。1995年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长友,男,28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原系陕西省西安市沣镐城市信用社沣西业务处会计,住西安市大庆路41号。1995年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庆泽,男,37岁,河南省清丰县人,原系西安庆达工贸公司(简称庆达公司)法人代表,住西安市劳动村小区4号楼3单元20号。1995年2月24日被逮捕。

    1994年7月,被告人杨全水在广东与张汉贤(在逃)商定,利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取手续费赚钱。杨全水回到西安即告诉了被告人郭长友,让郭联系开办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郭长友找到被告人曾庆泽,要曾帮助在庆达公司下面办一个分公司。曾庆泽不同意再办一个分公司,但表示可以用庆达公司的名义“作生意”,每年交管理费1.2万元。郭长友将此意见转告杨全水,杨表示同意并要求曾庆泽提供庆达公司全套营业证照和两本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9月28日和30日,曾庆泽分两次将庆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空白法人委托书、发票购领本、代码本和两本百万元版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郭长友交给杨全水,并收取了管理费。之后,经曾庆泽同意,杨全水在郭长友的帮助下刻制了庆达公司合同章、财务章。1994年10月初和11月中旬,杨全水在广东伙同张汉贤等人,采取与购货单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出具假付款委托书,按价税总额2%左右提取开票费的手段,分别为广东、广西、福建、北京、黑龙江的28个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份,价税总额160384043.5元,应抵扣税款23303664.22元,实际已抵扣税款13194621.16元,其中有3565738.49元的税款已无法追回。杨全水从中获取开票手续费共计236160元,并分数次将其中的103000元交给郭长友保管。郭长友分两次给曾庆泽7000元,给杨全水妻子3500元,并为杨全水购买BP机一台、装电话机一部。曾庆泽将所得7000元中的2000元交了税务机关的罚款,5000元挥霍。

    「审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全水、郭长友、曾庆泽犯投机倒把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全水、郭长友相互勾结,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160384043.5元,按发票货款金额应抵扣税款23303664.22元,实际已抵扣税款13194621.16元,杨全水从中非法获利23616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杨全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郭长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庆泽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将公司证照等手续和两本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杨全水、郭长友让他们虚开,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亦构成投机倒把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有关决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8日作出(1995)西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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