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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破坏电力设备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李福永,男,32岁,农民,河北省献县陌南乡孔中旺村人。1984年7月21日,因破坏电力设备被批准逮捕时,畏罪潜逃。1985年6月29日又因破坏电力设备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新,男,23岁,农民,河北省献县陌南乡孔中旺村人。1985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稿,男,38岁,农民,河北省献县陌南乡孔中旺村人。1985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入社,男,33岁,农民,河北省深县溪村乡西凌霄村人。1985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福永勾结被告人刘建新,自1983年春至1985年4月期间,流窜到饶阳县的合方、东赵市等9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1920米、低压输电线24075米;李福永勾结被告人杨文稿,窜到献县的小河、秦中旺等6个村庄和肃宁县位楼村,割取低压输电线8210米,并拆取肃宁县和献县境内11个村庄的电表24块、互感器9个;李福永勾结罗同修(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野场村低压输电线1260米,割取献县东段、孝举、野场3个村庄低压输电线4080米;李福永还勾结赵拴柱(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李三角路庄村低压输电线2340米。

  被告人刘建新,自1985年1月至4月,除与被告人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输电线共25995米外,还单独割取饶阳县的南师钦村、合我村低压输电线3180米。

  被告人宋入社,明知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卖的输电线是盗割来的,却收买3万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

  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等共作案48起,割取价值16051元的输电线45000余米(其中万伏高压线1920米),使献县、肃宁、饶阳的32个村庄的101眼机井不能浇地,使5900余亩的农作物严重减产,给群众用水、照明、磨面等造成很大困难。

  1985年9月7日,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定:被告人李福永先后作案35起,破坏输电线和其他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受害村庄的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损害,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建新先后流窜作案23起,破坏输电线,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文稿参与破坏电力设施19起,亦应惩处。以上3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宋入社,明知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所卖的输电线是盗割的而为之销赃,已构成销赃罪。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李福永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杨文稿有期徒刑12年,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销赃罪判处被告人宋入社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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