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君福申请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赔偿请求人:沈君福,男,1954年2月30日出生,汉族,连城县人,农民,住连城县北团镇富坪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李加冰,检察长。
复议机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何小敏,检察长。
1996年2月11日傍晚(17时至18时之间),沈君福与同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主任沈君才因自来水管道接头的拆卸问题发生争吵。当晚,沈君才种植的柑桔树被砍掉86棵,造成经济损失11140元。2月13日,连城县公安局作出第9606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沈君福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为由给予沈君福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关押在连城县行政拘留所。同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罗××、吴××讯问沈君福,沈君福先陈述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后又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拿了一把柴刀、一把手电,至沈君才柑桔园里砍柑桔树,大约砍了半个多小时,砍了近百棵柑桔树。回家后与妻子李林招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才回家。2月14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林××、吴××讯问沈君福,沈君福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与妻子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回家。回家后我拿了一把柴刀,叫我妻子拿了一把手电,两人一起到沈君才柑桔园里,我妻子打手电,我砍树,砍了几十棵柑桔树。同日19时35分,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叶××讯问沈君福,沈君福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妻子在烧水洗澡,我到房间拿手电、拿刀,然后出去砍树,回来后与妻子一起去朋友揭××家玩。2月28日,连城县公安局将沈君福刑事拘留。2月29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吴××、林××讯问沈君福,沈君福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3月12日,连城县公安局向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沈君福。3月14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叶××、曾×、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询问李林招,李林招陈述称:吃完晚饭后,我与丈夫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回家,上床睡了一个多小时,我丈夫拿了一把柴刀一把手电,叫我一起去沈君才柑桔园,我在园门口等他,他进去砍柑桔树,砍了半个多小时。3月15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曾×、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讯问沈君福,沈君福再次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3月19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君福。同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沈君福执行逮捕,沈君福第三次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5月21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沈君福提起公诉。6月24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8月12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沈君福提起公诉。10月1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连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君福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沈君福无罪。
赔偿请求人:沈君福,男,1954年2月30日出生,汉族,连城县人,农民,住连城县北团镇富坪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李加冰,检察长。
复议机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何小敏,检察长。
1996年2月11日傍晚(17时至18时之间),沈君福与同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主任沈君才因自来水管道接头的拆卸问题发生争吵。当晚,沈君才种植的柑桔树被砍掉86棵,造成经济损失11140元。2月13日,连城县公安局作出第9606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沈君福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为由给予沈君福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关押在连城县行政拘留所。同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罗××、吴××讯问沈君福,沈君福先陈述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后又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拿了一把柴刀、一把手电,至沈君才柑桔园里砍柑桔树,大约砍了半个多小时,砍了近百棵柑桔树。回家后与妻子李林招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才回家。2月14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林××、吴××讯问沈君福,沈君福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与妻子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回家。回家后我拿了一把柴刀,叫我妻子拿了一把手电,两人一起到沈君才柑桔园里,我妻子打手电,我砍树,砍了几十棵柑桔树。同日19时35分,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叶××讯问沈君福,沈君福供述称:吃完晚饭后,我妻子在烧水洗澡,我到房间拿手电、拿刀,然后出去砍树,回来后与妻子一起去朋友揭××家玩。2月28日,连城县公安局将沈君福刑事拘留。2月29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吴××、林××讯问沈君福,沈君福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3月12日,连城县公安局向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沈君福。3月14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叶××、曾×、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询问李林招,李林招陈述称:吃完晚饭后,我与丈夫一起去朋友揭××家玩,玩到12点多回家,上床睡了一个多小时,我丈夫拿了一把柴刀一把手电,叫我一起去沈君才柑桔园,我在园门口等他,他进去砍柑桔树,砍了半个多小时。3月15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曾×、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讯问沈君福,沈君福再次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3月19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君福。同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沈君福执行逮捕,沈君福第三次辩解称:没有砍沈君才的柑桔树。5月21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沈君福提起公诉。6月24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8月12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沈君福提起公诉。10月1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连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君福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沈君福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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