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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收受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罗国庆,男,52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师。1985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仁光,男,51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经理。1985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耀坤,男,52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1985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鸿杰,男,42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1985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积林,男,38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1985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在广州重型机器厂掌管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回扣费”的手段,向承建该厂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量索取和收受贿赂。事实是:

  一、1983年8月,广州重型机器厂兴建自编号82—5工程,被告人罗国庆与被告人梁鸿杰、赵积林合谋,经被告人李仁光、陈耀坤同意,向承建此项工程的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索取“回扣费”。随后,由罗国庆、梁鸿杰经手,收取该公司“回扣费”46000元;由罗国庆负责分给李仁光12000元,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和罗国庆各7000元;另外,分给工程介绍人秦洪添、刘满、陈锦彬(此3人另案处理)各2000元。

  二、1983年11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继续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板材仓工程,罗国庆收取“回扣费”14000元,分给李仁光8000元,罗自得6000元。

  三、1984年4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再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的泥浆泵试验台、镗床基础和铆焊车间X光探伤室等3项工程,罗国庆索取“回扣费”4500元,与李仁光、陈耀坤3人分赃,各得1500元。

  四、1984年广州重型机器厂兴建昌岗路职工宿舍自编号84—1、84—2的基础工程,由罗国庆介绍三水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应权负责的挖桩队参加投标承建,并商定“回扣费”为24000元。罗国庆将上述情况分别告知李仁光和陈耀坤。同年12月,罗国庆向王应权收“回扣费”21500元(因王现金不足少付2500元),分给李仁光3000元,陈耀坤2000元,罗国庆自得16500元。

  五、1985年5月,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自编号84—1上部工程,采取明标暗投的方法招标承建,罗国庆暗中将中标额告诉给三水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的邓泉基,使该队中标承建。罗国庆向邓泉基索要“回扣费”75000元,实际收取53000元。这笔钱,罗分给李仁光9000元,陈耀坤8000元,梁鸿杰、赵积林各4000元,同科室干部张墨峰1000元(未起诉),罗自得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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