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在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中妨害作证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刘健,男,29岁,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云南北路82号,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滨海县水利局原局长李政,于1993年夏至1998年元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田维衡、钱立新、刘其兵、徐子怀、蒋龙明等14人19次贿送的人民币8万余元及微波炉1台、金手镯1副,于1998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政不服,提起上诉,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了误导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使辩护获得成功,于1998年7月份调查时,明知李政的亲友在场证人可能作出有利于李政的证言,仍在李政的亲友陪同下,五次找六名证人调查,采用语言劝导证人、改记证言内容的手段,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了原有的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提出李政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致使法院没有当庭认定李政收受钱立新贿送8000元的犯罪事实,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1.滨海县水利局钻井公司职工田维衡为了调动和提拔,于1996年12月和次年3月各贿送人民币5000元给李政。1998年7月6日晚,被告人李健在李政的妻弟顾培军陪同下找田维衡调查。在田维衡陈述与李政家没有经济往来时,刘健讲“比如小孩过生日”、“李政出多少钱的”,并将田维衡陈述的“送钱是为了调动和提拔”,改记成“是给李政买烟酒和衣服的”,使田维衡作了与李政家“有经济往来”的虚假陈述。被告人刘健将此笔录提交法庭,并据此辩称:此节属正常往来,不是受贿。
2.滨海县水利局物资服务公司职工钱立新为了提拔,于1996年4月和5月两次共计贿送人民币8000元给李政。1998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健和律师冯松林会见李政时,李政否认收到钱立新的钱。7月5日,被告人刘健与律师冯松林一起找钱立新调查,钱立新陈述两次共送人民币8000元给李政,形成了笔录。后被告人刘健在李政的亲友安排下,于7月6日晚单独找钱立新调查时,对钱立新讲“李政说没有收到你的钱,以你说的为准”、“你不要害怕,送钱的事就不要再提了”。钱立新便否认了贿送给李政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形成笔录后,被告人刘健当庭出示了第二份笔录,并据此辩称:此节不存在行贿、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刘健,男,29岁,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云南北路82号,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滨海县水利局原局长李政,于1993年夏至1998年元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田维衡、钱立新、刘其兵、徐子怀、蒋龙明等14人19次贿送的人民币8万余元及微波炉1台、金手镯1副,于1998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政不服,提起上诉,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了误导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使辩护获得成功,于1998年7月份调查时,明知李政的亲友在场证人可能作出有利于李政的证言,仍在李政的亲友陪同下,五次找六名证人调查,采用语言劝导证人、改记证言内容的手段,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了原有的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提出李政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致使法院没有当庭认定李政收受钱立新贿送8000元的犯罪事实,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1.滨海县水利局钻井公司职工田维衡为了调动和提拔,于1996年12月和次年3月各贿送人民币5000元给李政。1998年7月6日晚,被告人李健在李政的妻弟顾培军陪同下找田维衡调查。在田维衡陈述与李政家没有经济往来时,刘健讲“比如小孩过生日”、“李政出多少钱的”,并将田维衡陈述的“送钱是为了调动和提拔”,改记成“是给李政买烟酒和衣服的”,使田维衡作了与李政家“有经济往来”的虚假陈述。被告人刘健将此笔录提交法庭,并据此辩称:此节属正常往来,不是受贿。
2.滨海县水利局物资服务公司职工钱立新为了提拔,于1996年4月和5月两次共计贿送人民币8000元给李政。1998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健和律师冯松林会见李政时,李政否认收到钱立新的钱。7月5日,被告人刘健与律师冯松林一起找钱立新调查,钱立新陈述两次共送人民币8000元给李政,形成了笔录。后被告人刘健在李政的亲友安排下,于7月6日晚单独找钱立新调查时,对钱立新讲“李政说没有收到你的钱,以你说的为准”、“你不要害怕,送钱的事就不要再提了”。钱立新便否认了贿送给李政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形成笔录后,被告人刘健当庭出示了第二份笔录,并据此辩称:此节不存在行贿、受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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