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岗伙同王小军、庄志德以变造存单的方法骗取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刘岗,男,45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宜兴市光大经贸公司经理,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小军,男,35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中专文化,原系宜兴市十里牌信用社城北分社负责人,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庄志德,男,57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芳桥办事处主任,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199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岗与被告人王小军合谋,由刘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拉“存款”,刘岗先以存款人的名义在宜兴市十里牌信用社城北分社存入小额存款,王小军在开具存单时故意拉开字距,刘岗再在存单第二联(储户联)上添字变造成巨额存单交给储户,骗取储户的存款。其具体事实如下:
1996年9月11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王小军,以高额贴息引诱杨玉琴介绍袁仲良携带30万元人民币到该信用社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以上述添字方法,将3万元存单变造成30万元存单交给杨玉琴、袁仲良。扣除14.53%的贴息及3万元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实际骗得袁仲良人民币226410元。
1996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王小军以高额贴息引诱谈浩增、谈满增携带190万元人民币到该信用社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以上述添字方法,将一张50元和一张140元存单变造成50万元和140万元存单。因50万元存单变造痕迹明显,王小军重开一张50万元的真存单连同变造的一张140万元存单给谈浩增。扣除17%贴息及140元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实际骗得谈浩增、谈满增人民币1076860元。
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被告人刘岗与被告人庄志德合谋,由刘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拉“存款”,刘岗以存款人或者自己亲属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芳桥办事处存入小额存款,庄志德将存单第二联交给刘岗,由刘岗用添字或在空白第二联上重新填写的方法变造成巨额存单交给储户,骗取储户的存款。具体事实如下:
1996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庄志德,以高额贴息引诱谈浩增、谈满增携带120万元人民币到该芳桥办事处存款。刘岗、庄志德以上述添字方法将120元存单变造成120万元存单交给谈浩增。后因怕露出马脚,被告人庄志德与被告人刘岗合谋,改用抽出存单第二联,由刘岗在该空白第二联上填写的方法变造存单。同月28日,刘岗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存入芳桥办事处3万元人民币,伙同庄志德抽出三份存单的第二联,刘岗在每份存单一、三联上填写1万元,将其中一份抽出的存单第二联变造成120万元,并以此存单从谈处换回用添字方法变造的120万元存单。扣除17%贴息及1万元存款,被告人刘岗、庄志德实际骗得谈浩增、谈满增人民币986000元。
被告人:刘岗,男,45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宜兴市光大经贸公司经理,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小军,男,35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中专文化,原系宜兴市十里牌信用社城北分社负责人,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庄志德,男,57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芳桥办事处主任,1997年11月20日被逮捕。
199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岗与被告人王小军合谋,由刘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拉“存款”,刘岗先以存款人的名义在宜兴市十里牌信用社城北分社存入小额存款,王小军在开具存单时故意拉开字距,刘岗再在存单第二联(储户联)上添字变造成巨额存单交给储户,骗取储户的存款。其具体事实如下:
1996年9月11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王小军,以高额贴息引诱杨玉琴介绍袁仲良携带30万元人民币到该信用社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以上述添字方法,将3万元存单变造成30万元存单交给杨玉琴、袁仲良。扣除14.53%的贴息及3万元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实际骗得袁仲良人民币226410元。
1996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王小军以高额贴息引诱谈浩增、谈满增携带190万元人民币到该信用社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以上述添字方法,将一张50元和一张140元存单变造成50万元和140万元存单。因50万元存单变造痕迹明显,王小军重开一张50万元的真存单连同变造的一张140万元存单给谈浩增。扣除17%贴息及140元存款,被告人刘岗、王小军实际骗得谈浩增、谈满增人民币1076860元。
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被告人刘岗与被告人庄志德合谋,由刘岗以高额贴息为诱饵拉“存款”,刘岗以存款人或者自己亲属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芳桥办事处存入小额存款,庄志德将存单第二联交给刘岗,由刘岗用添字或在空白第二联上重新填写的方法变造成巨额存单交给储户,骗取储户的存款。具体事实如下:
1996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岗伙同被告人庄志德,以高额贴息引诱谈浩增、谈满增携带120万元人民币到该芳桥办事处存款。刘岗、庄志德以上述添字方法将120元存单变造成120万元存单交给谈浩增。后因怕露出马脚,被告人庄志德与被告人刘岗合谋,改用抽出存单第二联,由刘岗在该空白第二联上填写的方法变造存单。同月28日,刘岗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存入芳桥办事处3万元人民币,伙同庄志德抽出三份存单的第二联,刘岗在每份存单一、三联上填写1万元,将其中一份抽出的存单第二联变造成120万元,并以此存单从谈处换回用添字方法变造的120万元存单。扣除17%贴息及1万元存款,被告人刘岗、庄志德实际骗得谈浩增、谈满增人民币9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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