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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强强奸后又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周国强,男,22岁,浙江省海宁市人,农民,住海宁市丁桥镇勤利村3组,1995年12月20日被逮捕。

  1995年7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国强在海宁市硖石镇的硖斜公路口处,见伊桥乡双凤村的青年妇女周××与其堂妹下班后骑车往斜桥镇方向行驶,被告人便骑车尾随。在伊桥乡伊桥大桥处,两女青年分手。被告人继续尾随周××至沈家坝桥东堍时,突然超车拉住周××,将周拖至公路北侧一竹园内,强行脱下周的衣裤,周哭泣并向被告人哀求,被告人又将周的衣裤藏匿,使其不得脱身。此时,被告人担心两辆自行车停在公路上容易被人发觉,就去将自行车搬至公路北侧隐蔽处(距竹园约10余米),发现周×× 的车篮内有一票夹。被告人返回竹园对周实施了强奸。与此同时,被告人见周××脖子上挂有金项链便动手去拉,因周××恳求被告人不要拿走而作罢。随后,被告人拿自行车离开时,从周××的车篮里的票夹中窃取人民币200元。周××穿好衣服到公路北侧取车时才发现被窃。

  同年10月2日夜,被告人在硖石镇南郊东长路,见女青年邬××(海宁布华联商厦职工)单独骑车行驶,即骑车尾随,行至伊桥乡南桥村,被告人超车后摸邬的胸部,邬叫喊,被告人被村民抓获扭送伊桥乡警卫组。经讯问,被告人交代了7月7日晚强奸周×× 和窃取其钱财事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以后,被告人害怕被判重刑,开始翻供,否认作案。但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被告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国强犯强奸罪、抢劫罪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国强在实施强奸后窃取被害人自行车车篮中皮夹内的现金200元,属盗窃行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定性不当。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周国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周××性交;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强所犯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实施强奸过程中劫取被告人的现金,属盗窃行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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