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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焕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庆明(系被害人要斌之父),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向阳路冶金东里9号楼1门612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淑英(系被害人要斌之母),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向阳路冶金东里9号楼1门612号。

  被告人:张淑焕,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大园南2条10号。1998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淑焕经他人介绍与李风春相识后恋爱,于1998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风春与好友要斌共同吃晚饭,晚饭后要斌提出去歌舞厅,被李风春拒绝。李风春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风春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风春提出此事可向要斌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被告人给要斌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要斌应邀前往。因李风春外出购物,故被告人走出家门等候要斌,并与要斌商定待李风春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风春去河北省卢龙县接被告人的女儿。下午2时许,要斌来到李风春家中,当得知李风春外出未归时,遂对被告人进行调戏,被告人表示反对。要斌仍继续纠缠。被告人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要斌再次调戏时,被告人手持小宝剑朝要斌的胸部猛捅。在要斌反抗过程中,被告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要斌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被告人行凶后,委托李风春之嫂报警,公安机关将等候的被告人抓获。

  「审判」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张淑焕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之父要庆明、之母房淑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8万元。被告人张淑焕承认上述犯罪事实,但辩称因要斌企图对其强奸而为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欲对其强奸时而持械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并不熟悉,也无任何利害关系,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淑焕与被害人要斌素无矛盾或积怨,因被告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风春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了解情况。但被害人借机对其进行调戏,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后,持械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应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查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1月4日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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