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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水平诉泰和县灌溪镇人民政府案评析
www.110.com 2010-07-24 11:19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江西省泰和县灌溪镇政府经县政府立项同意,但未经农民曾水平同意就将其改建的三个集贸市场大棚推倒建商住楼。2004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泰和县灌溪镇政府被判赔偿曾水平经济损失96万元。但是这起“民告官”官司却遭遇了“执行难”。

  1999年元月,泰和县苑前镇书院村农民曾水平与泰和县工商局签订了《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及市场管理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曾水平投资11.98万元将泰和县工商局在灌溪镇集贸市场的3个圩棚全部拆除,兴建三座砖木结构的圩棚,新建圩棚产权永久归曾水平,但圩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工商局所有;工商局对进入新市场交易的商品按政策规定收取市场费和交易费,曾水平收取市场摊位费、服务设施费等。

  1999年6月8日,曾水平又于当时的灌溪乡政府签订了一份《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合同书》,双方约定,曾水平投资为灌溪圩镇砖木圩棚周围5000多平方米面积进行地面硬化、维修和水沟建设等改建;改建市场拟投资约38万元全部由曾水平负担,改建市场产权永久归曾水平。

  同样年的6月18日,曾水平又与泰和县工商局签订了一份《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及市场管理合同书》,除对曾水平投资38万元所改建项目、面积予以约定外,双方还约定,市场猪肉受费从200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工商局每月必须从收取的猪肉市场管理费、服务设施费、摊位费等费用中,给曾水平2000元,20年共48万元,20年后由曾水平自行收取。如工商局或当地乡政府及其他单位擅自将乙方部分圩棚拆除,用于建造商品房出售,负责拆除的政府或单位必须赔偿曾水平40年的全部经济损失96万元。

  1999年7月曾水平改建的市场正式投入使用。2001年8月,曾水平与泰和县工商局就市场收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市场摊位及服务设施费由另外一个乡镇的苑前工商所代为收取,每年由苑前工商所付给曾水平1.6万元,期限为十年。

  2002年1月29日,泰和县工商局按政策规定进行市场办管脱钩,将灌溪集贸市场等30个自办、联办市场的财产转移给泰和县市场服务公司,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002年6月,已经改乡为镇的灌溪镇政府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引资建设灌溪镇农贸市场。同月,灌溪镇政府未经曾水平和泰和县工商局同意,拆除了曾水平改建的三个圩棚招商引资建商住楼。2002年9月,泰和县工商局以圩棚被拆除,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解除了与曾水平之间的《灌溪集贸市场改建及市场管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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