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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维锦、王英娣与被告徐鑫培、孙秀英财产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原告徐维锦,男,193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豆芽街1号。

    原告王英娣,女,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豆芽街1号。

    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定国,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第二棉纺厂职工,住所慈溪市第二棉纺厂宿舍1号楼1单元202室。

    被告徐鑫培,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豆芽街1号。

    委托代理人杨传忠,男,56岁,汉族,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西门外村。

    被告孙秀英,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豆芽街1号。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维锦、王英娣与被告徐鑫培、孙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00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邹建祥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两被告提出慈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应向他们送达《火灾原因认定书》,并有全行使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因两被告确系未收到过慈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故本院于2001年3月23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同年12月18日本案恢复诉讼,于同年12月24日、2002年1月1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维锦、王英娣的委托代理人杨杰、沈定国,被告徐鑫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忠,被告徐鑫培、孙秀英的委托代理人沈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1999年12月30日20时20分左右,观城镇豆芽街1号发生火灾,烧毁二原告房屋及家俱、家用电器等物。该火灾原因经慈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系观城豆芽街1号北起第二间楼下东首二被告所有房间电线受潮短路引燃可燃物起火所致,造成两原告财产损失22180元。因两被告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故要求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2180元。

    两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慈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被告方认为由于当天天气发雾引起电器受潮,火灾是由于气侯原因引起的,并不是两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再则被告家早已装有保安器,不可能引起"短路".火灾发生后,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已得到了募捐弥补,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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