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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特网IP电话第一案(上诉)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xx路xx村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xx区xx路xx号,系上诉人陈x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福州市xx区。

    「案情」

    原审原告陈x、陈xx诉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已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1998)马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

    原审原告陈x、陈xx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由于本案涉及因特网这一新技术,合议庭决定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由各方当事人及法庭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因特网及IP电话的技术原理问题作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邀请的专家证人福州xx电脑公司总经理王xx,被上诉人邀请的专家证人福建省某通信局总工程师丁xx、福建省某管理局蔡xx科长、福建省某管理局张xx科长,邀请的专家证人某信息通信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张xx, 上诉人陈x、陈xx,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电信局向被告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举报原告陈xx利用微机互联网经营国长途电信业务,违反了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报案内容属实,被告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对原告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经省厅刑警总队同意后,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三日正式立案侦查。元月七日对原告陈xx的电器店进行搜查,提取了电话一部、彩色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 台,键盘一台、数据声音转换器一台。元月十日、二十二日两次对原告陈x进行传唤。元月九日,二十四日分别暂扣陈xx、陈x20,000元 和30,0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福州电信局向被告举报原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被告认为,经审查原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后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是被告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在刑事侦查中被告所进行的搜查、提取证据、扣押款项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x、陈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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