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其它行政法案例 >
中国因特网IP电话第一案(上诉)(2)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上诉人陈x、陈xx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是“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上诉人的立案缺乏事实依据,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仅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未进行实体审查,就轻率地认定其“依法”,也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错误地对上诉人刑事立案,发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又不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撤销案件,在立案八个月后,仍不作任何处 理,其意图就是为了规避司法审查。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确认被上诉人扣押财物的行为违法并予以 返还,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答辩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电信局报案称:电话用户陈xx利用微机互联网通话软件,对外开办国际电话业务,按挂发不同国家、地区每分钟收取6-9元不等的通话费,严重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利益,扰乱了电信市埸秩序,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胁,请求我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我局受理后,对报案内容予以调查核实,并就该案能否立案侦查专题请示了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明确批复应当立案侦查,依法查处。我局遂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立案侦查,依法传讯了犯罪嫌疑人陈xx、陈x,同时对犯罪现埸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于经营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设备,并追缴陈x、陈xx经营国际电话业务 的非法所得合计50,000元。犯罪嫌疑人陈x、陈xx对其非法经营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公安分局扣押原告陈x、 陈xx用于作案的电脑及追缴非法所得50,000元是正常的刑事司法行为 ,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福州电信局榕电[1997]保字19号《关于陈xx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请立案侦查的函》;2、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对电信局亭江电信支局局长的询问笔录;3、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对陈x的询问笔录;4、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关于陈xx利用微机互联网经营国际长途电信业务能否立案侦查的请示》;5、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一 九九八年一月二日对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的批复;6、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7、呈请搜查报告书;8、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98 )3号搜查证;9、一九九八年元月十日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传唤通知书(传唤陈x);10、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二日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传唤通知书(传唤陈x);11、国务院国发(1990)54号《国务 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通知》; 12、《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3、原邮电部电信政务司 电司(1995)12号《关于不准在中国倒卖国际电信业务(RESALE)的 公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