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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特网IP电话第一案(上诉)(3)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上诉人陈x提供的质证材料有:1、某信息通信公司用户登记表;2、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马公字第00010 36号暂扣款单据(被暂扣款人陈xx,暂扣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 3、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马公字第0001037号暂扣款单据(被暂扣款 人陈x,暂扣款金额人民币30,000元);4、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提取笔录。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如下事实:一九九七年九月上诉人陈x、陈xx在陈xx开办的福州市xx区某家用电器店开展“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在该店购买一件商品就可提供因特网通话服务(IP电话)五分钟。并于九月二十日开始按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七元,与美国通话每分钟九元的标准收费。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州电信局在亭江检查时发现两上诉人的上述活动,以榕电(1997)保字第19号函向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 (下称公安分局)举报。公安分局于同月二十五日就上诉人 陈x、陈xx的行为是否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及是否能够立案侦查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批复马尾公安分局,同意立案侦查,并要求该局依法查处。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 ,公安分局对该案刑事立案。同年一月七日,被上诉人马尾公安分局对上诉人陈xx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陈xx用于网络通话的电脑及配件,并限制了陈xx的人身自由。一月九日,陈xx在其家属缴纳了暂扣款人民币20,000元后被解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一月十日,马尾公安分局传唤陈x.一月二十二日,公安分局再次传唤上诉人 陈x.一月二十四日,陈x在家属缴纳了人民币30,000元的暂扣款后被释放。

    在庭审质证中,上诉人陈x、陈xx称:在缴纳50,000元暂扣款时 被上诉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对其称该款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被上诉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暂扣陈x、陈xx的共50,0 00元人民币系两上诉人非法所得的暂扣款,但无法向法庭提供暂扣陈x、陈xx非法所得50,000元的计算据。被上诉人公安分局未向法庭提供能够说明上诉人陈锥、陈彦在缴纳了共50,000元人民币的“ 暂扣款”并被解除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后处于刑事侦查过程中何种刑事强制状态的法律手续。

    上诉人陈x、陈xx邀请的专家证人王xx在庭审中向法庭证明:应用因特网拔打IP电话与应用因特网其他功能如发电子邮件(E-MAIL )、网上会议(Netmeeting)、网上传真、传输图像的性质一样,是因特网的基本功能,即利用数字形式传输信号。从技术角度分析IP电 话的原理和传统电话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传统电话的语音信息是通 过电话线传输的。而IP电话是利用网络软件将语音信号转换为数字信 号后在因特网上进行传输,到达对方的电脑或语音数字转换器后再将数字信号转换为语音信号。IP电话的工作流程为,本地电话或上网电脑=>本地网关服务器(将语音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或上网电脑内的转换软件=>数字信号在因特网上传输=>被拔叫地的网关服务器(将数字信号转换为语音信号)=>被拔叫电话。因此,IP电话的费用由本地市内电话费、因特网服务费和被拔叫地的市内电话三部分组成。市内 电话费由使用者付给电信部门,因特网服务费付给ISP(因特网接入服务商),国外被拔叫地的电话则付给国外网关服务器在中国的代理商。IP电话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失,也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 威胁。但IP电话对于传统长途电话的威胁则是先进技术对于落后技术 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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