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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特网IP电话第一案(上诉)(4)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邀请的专家证人丁xx向法庭证明:国际互联网(因特网)的基本功能是进行数据传输和交换,因特网具有将文本、声音、图像等压缩打包后,以数字形式传输的功能,通过因特网打电话从技术角度是可行的。因特网属于电信增值业务的范围。目前邮电部门规定的因特网业务有电子邮件、文件传递、远程 登录、还有WWW浏览等,没有提供IP电话业务。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邀请的专家证人蔡xx向法庭证明:《中国邮电百科全书(电信卷)》载明,电话业务按通达地点和 服务范围分为国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农村电话。国际电话包括数据电话。通过网络拔打电话属于国际长途电话。目前挂发美国的长途电话费是18.4元(人民币)/分钟。国家并未对传统电信业务作明确划分,并不允许经营通过因特网打国际长途电话。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邀请的专家证人张建勇向法庭证明:根据国发(1990)54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 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下称国发(1990)54号《通知 》)第三条规定: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该条第(三) 项规定: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另原邮电部 电信政务司电司(1995)12号《关于不准在中国倒卖国际电信业务(RESALE)的公告》也明确规定国际电信业务只能由我国邮电部门统一 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倒卖者(RESELLER)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的专家证人张xx向法庭证明:作为因特网拔打国际电话与传统电话的传输性质是不同的,但实现的功能相同的。某信息通信公司是从事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商(ISP), 该公司提供的业务包括电信增值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用户利用其提供的接入服务发电子邮件还是上网查询或是打IP电话与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关,因为通过因特网拔打国际电话与电子邮件等的传输是一样的,都是以IP数据包的形式传输,不会占用电信部门的其他资源,并且从理论上讲通过因特网打电话并无人数的限制,同一线路上可以传输多组数据。与传统电话相比,网络电话的费用更便宜。对于使用网络电话是否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主要与使用者有关,该项技术是科技发展的进步的结果。使用者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利用传统电话同样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另查明,1、原邮电部行政规章《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公众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上提供的通信与信息业务,按国务院和邮电部对外放开经营部分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第二款规定:对接入服务经营者(指为用户接入中国公众 多媒体通信网提供服务的单位,即ISP)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2、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 信业务市埸管理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发(1993)55号《通知》)中 明确了“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属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3、 原邮电部邮部(1995)773号《关于发布〈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埸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称邮部(1995)773号《通知》)第四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该《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可由通信主管部门责成邮电 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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