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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违法行政机关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案情]原告冉金兰,系死者陈兴胜之妻。

    原告陈光明,系死者陈兴胜之子。

    原告陈丽华,系死者陈兴胜之女。

    原告钟以群,系死者陈兴胜之母。

    原告陈应美,系死者陈兴胜之父。

    被告湖北天宇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处(简称水利水电工程处)。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供电营业所(简称供电所)。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锁金山村委会(简称村委会)。

    天宇公司(甲方)与水利水电工程处(乙方)2000年8月25日签订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处将该工程湾潭镇的部分交给被告供电所施工(该供电所无施工资质)。

    同年10月28日,供电所(甲方)与村委会(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甲方负责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停、送电工作;乙方负责施工安全。同年11月1日,镇政府又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的施工义务”(村委会职责第8条)。   2001年9月上旬,施工方供电所在对通往锁金山村二组的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时,从另一台区搭火焊接搁变压器的铁架,之后未拆搭火线,停止了施工。在组织施工中,镇政府以收取电线杆运费名义向该村组受益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9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村民自行架设低压线路。陈和另一村民上变压器平台架低压线,由于拉低压线的村民交接失手,低压线回弹到新架设的高压线上,陈兴胜触电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被告天宇公司与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处签订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在卷佐证(其出具之运费收据在本案撤诉终结后已由其领回)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无疑,足以认定。

    [审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辨论和法庭认证,足以认定前述事实。

    原告诉请求判令上列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等合计1830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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