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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升学体育考试中受伤 教育局与学校担责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基本案情:

  原告严某原系被告涟水县南集中学(以下称南集中学)初三学生,2004年5月,被告涟水县教育局(以下称教育局)在被告南集中学组织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考试项目有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其中立定跳远场地选择在南集中学第二教学楼教室内水泥地面上,器材是普通地毯,将地毯铺在水泥地面上,要求考生在地毯上进行立定跳远考试。原告严某在立定跳远后感到腰部疼痛,当日夜间疼痛加剧,遂找村医谢某给予消炎治疗,次日因接近中考,忍疼上学,后因伤情加剧,遂到涟水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8脊髓挫伤伴完全瘫”,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3日,花医疗费1270.2元,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08天,共花医疗费29267.04元,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遂到江苏省人民医院诊疗一次。事后原告严某就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与教育局、南集中学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辩之争

  原告严某诉称,被告组织的体育考试没有保障考生安全,对本人在立定跳远中受伤所花医疗费30537.24元、交通费1499.50元,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教育局辩称,2004年5月涟水县教育局在南集中学组织初三体育中考是事实,但本局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另本次考试场地、器材选择符合市教育局考试规则,没有过错,但可以按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淮安市2004年初中升学体育考试规则关于立定跳远的场地、器材选择规定是在比较平坦的土质或地毯场地上,起跳点与落地点应在一个平面。)

  被告南集中学辩称,本学校不是该次考试的组织者,原告所受伤害与学校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问题。本案发生在被告教育局在被告南集中学组织的初中升学体育考试中,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系被告教育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的一项活动,场地选择、器材提供均是被告教育局自主选择的结果,其具体组织实施行为本身存在协商、自主选择、自主判断的因素,故有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再说,被告教育局在被告南集中学组织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精神,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并不符合适用《国家赔偿法》所要求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被告教育局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如因过错致使参考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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