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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排污反复收费 民办学校告赢环保局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江西省吉安文武学校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同时向市供水公司交纳污水处理费,而环境保护局却还要征收排污费,为此双方起纠纷。12月28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环境保护行政征收案件,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这是该市受理的首例环境保护行政征收案件。

     原告吉安文武学校,一直使用第三人市供水公司提供的生活自来水,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了污水处理费用。2006年6月,被告某环境保护局对原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后,向原告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决定征收原告2006年1一6月排污费4658.85元,废气排污费439.50元,合计5098.35 元。原告不服,认为其系民办学校,属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是排污费免缴对象,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被告征收排污费系重复收费。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被告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是污水排放经过城市污水厂进行达标处理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才不予征收排污费。原告排放的污水未经达标处理,也未进入城市污水厂,而是通过排水管网直接排入环境,故应缴纳排污费。其次原告不是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不属于免缴排污费单位。即使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也需按程序先申请并经答辩人核准予以免缴。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用……。”2005年4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办(2005)141号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府办字(2003)325号批复第四条规定:“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要按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原告系座落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区内的民办学校,其生活用水后是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并未(也无法)直接排入水体,同时向市供水公司交纳了污水处理费用。故原告不应再缴纳排污费。市府(2003)325号批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目的就是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吉安市中心城区正在建立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被告提出只有原告生活用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才不予征收排污费的理由于法不符,被告作出的《征收通知单》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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