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3)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来号商场对028号行政拆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市拆迁处要求未来号商场5日内搬出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其使用的房屋,实际上是将未来号商场作为被拆迁人的使用人对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拆迁人的使 用人都会获得安置,未来号商场不是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的直接承租人。因此,不属于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028号行政拆迁裁决第一项确认芙蓉鞋厂与市外经委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市拆迁处对未来号商场所 用公房实行强制拆迁,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028号行政拆迁裁决第三项裁决未来号商场联营双方继续联营到合同期满,属于超越行政职权。原审判决维持市拆迁处房拆裁(91)第028号行政裁决第二项,撤销该行政裁决第三项是正确的。原审判决中第一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部分适用法律正确,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该院于1994年10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第二项,即强制拆迁行为。
二、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的第一、三项;
三、维持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的第一项,即市外经委同原芙蓉鞋厂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有效。 四、撤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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