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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拒交检疫费 公安局被告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法院认定对咬人犬进行检疫并非公安机关法定职责

王女士因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便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咬人的狗进行检疫。但由于费用的问题,该狗一直没有进行检疫。王女士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便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对咬人犬进行检疫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 3日晚上6点多,家住丰台区的王女士被隔壁齐某家养的一条黄色大型犬咬伤左小腿。当日,齐某带王女士到防疫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支付了看病费用。三天后,王女士仍然感觉身体不适,出现嗓子发紧、发憋、低烧、伤口麻刺痛等症状,于是怀疑自己感染了狂犬病病毒,便到医院检查,但医生说只能通过对狗进行检疫才能知道她身上是否有狗菌。

    9月14日,王女士向派出所报案,要求对咬人犬进行检疫。派出所于当日立案,并对王女士作了询问笔录。次日,派出所又对齐某制作询问笔录,在确认该犬未经合法登记后,对咬人犬予以没收,上交丰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养犬办公室。当日,民警电话告知王女士可以对狗进行检疫但需交纳检疫费。王女士提出检疫费应由养犬人齐某交纳,拒绝自行交纳检疫费。后民警打电话给齐某,要求其交纳检疫费,齐某也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9月16日,丰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养犬办公室将该犬交到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

    由于一直没有对咬人犬进行检疫,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咬伤她的狗进行检疫。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及无证犬。本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王女士报警后,及时立案调查,在确认齐某所饲养的犬系无证犬后,及时依法予以没收,并按规定上交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已经履行前述条款规定的法定职责。

    对于被没收的咬人犬是否应该强制进行检疫,以及检疫应如何操作,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原告王女士提出检疫要求时,公安机关根据实践中的通常做法,通知齐某或王女士交纳检疫费,亦已尽到告知义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检疫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此规定是对养犬人设定的义务,而非为公安机关设定的法定职责。原告王女士以此条款为依据,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对咬人犬进行检疫,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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