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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案情」

    原告:姬春选,男,33岁,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原任西藏自治区文部办事处副主任。

    原告:姬春奇,男,27岁,汉族,系河南封丘县于店村农民。

    原告:姬春峰,男,21岁,汉族,系河南省封丘县于店村农民。

    被告: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逯克俭,副局长。

    姬春选与姬春奇、姬春峰系兄弟关系。1989年6月初,姬春选以西藏自治区文部办事处畜牧局的名义,为姬春奇、姬春峰从那曲地区农机公司购买天津产80%敌敌畏乳油4吨,每吨单价5600元,总计金额22400元。该批农药款分两笔付清:一笔是姬春奇以其在西藏的销货款753元支付那曲农机公司;一笔是经姬春选将现金交给安徽省肥东县在西藏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的张某某之后从其帐号转付14864元给农机公司。尔后,姬春选私自开具盖有西藏文部办事处公章的假证明一张,并雇用两辆汽车,由姬春奇、姬春峰将敌敌畏等农药从格尔木运往河南郑州销售。6月27日,途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享堂时,因无合法审批调运手续,被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查扣,并立案查处。同年7月11日,河南省开封市农贸公司第二经销站应姬春选的要求,出具了该站“委派姬春奇、姬春峰二人去西藏调剂部分农药,途经民和县被查扣,请准予放行”的证明。7月20日,姬春选又以西藏文部办事处的名义,向那曲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自开出“被扣农药系文部办事处调剂给河南开封农贸公司的,请办理通行手续”的证明,其企图未能得逞。1990年8月1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没收3948瓶敌敌畏乳油和446瓶滴滴涕的行政处理决定。姬春选等不服,向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姬春选等仍不服,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理由,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91年10月15日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姬春奇、姬春峰非法倒卖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农药实行专营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行为;认定姬春选利用职务之便为姬春奇、姬春峰的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代开证明,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十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一、3948瓶敌敌畏乳油全部没收,变卖价款上交当地财政;二、446瓶滴滴涕全部没收,当众销毁;三、对姬春奇处以罚款2240元,对姬春选处以罚款3000元。姬春选、姬春奇、姬春峰对该处罚决定均不服,提出复议申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2月3日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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