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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特许经营巨额索赔案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案情简介(李伟雄):

  1995年,福州市政府推出了一个路桥建设的境外招商项目,并力邀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四大中资企业之一,下简称港中旅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秀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港方)投资。在福州市政府的大力劝说和参与协调下,1997年5月,秀明公司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市属国有企业,下简称中方)订立了《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2亿元人民币成立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下简称合作公司),投资建设闽江四桥,经营闽江二、三桥及其附属的白湖亭收费站。港方、中方在合作公司中的股权各占70%和30%,其中港方出资8.4亿元,中方则以闽江二桥、三桥及白湖亭收费站有形资产作价3.6亿元入股。

  合作公司成立后,1997年10月,福州市政府与合作公司签订《专营权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受让闽江二桥、三桥、四桥及白湖亭收费站产权、经营权及通行费收费权和其他相关权益,28年后再无偿归还中方。针对港方对城市道路扩建后白湖亭收费站可能受到影响的担心,福州市政府在《专营权协议》中作了一系列承诺,明确保证自合作公司经营之日起9年内,所有从福州南大门进出的车辆都通过该收费站,并保证在28年的专营权有效期限内采取措施维护收费站的正常运营,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在9年内因特殊情况导致通行费收入严重降低或通行费停收时,福州市政府应收回专营权,并保证港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实际经营年限获取年净回报率18%的补偿。

  《专营权协议》签订后,港方所投入的8.4亿元人民币资金中,用4亿元新建了闽江四桥,其余的4.4亿元进了福州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进行支配。港方投资的8.4亿元,其中3.02亿元由境外现金投入,其余以合作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由港中旅集团提供全额担保。这一招商项目完成后,港方投资新建的闽江四桥被评为福州市当年十大杰出项目,并被誉为以市政建设项目进行BOT(特许经营)引资的成功范例。

  1997年10月至2004年4月底期间,合作公司运作正常,营业收入比较稳定。截至2004年5月底,共收入6.4556亿元,除去营运成本和缴纳政府税金外,全部收入主要归还了银行贷款本息4.5473亿元,港方只收回3676万元。

  2004年5月16日, 出口与白湖亭收费站相隔不到200米的福州二环路三期路段正式通车,比《专营权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了2年零7个月。此后大量车辆绕过白湖亭收费站走不收费的二环路,造成合作公司通行费收入急剧减少,经营陷于绝境,已经无法通过收费站收回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也失去了清偿银行贷款的能力。港方在福州市8.4亿元的巨额投资在近7年的时间里不仅几乎没有回报,还要承担2亿多元未还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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