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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看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可行性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伴随着修改行政诉讼法呼声的日益高涨,涌现出大量的关于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学术文章,自然是各抒己见,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理论研讨固然重要,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究竟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纯粹理论研讨可以解决的问题,还需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探索总结。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予以粗浅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

    2001年5月,临朐县人民政府对山东临朐闻达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闻达药业公司)的前身――临朐县兽药厂(简称兽药厂)进行改制。经会计事务所评估和临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县国资局)确认,2002年6月,临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兽药厂国有产权处置的批复,同意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该厂国有产权。该批复发至县国资局、临朐县工商行政管理、临朐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简称县规划国土局)、兽药厂等有关单位。2002年7月2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资局与兽药厂部分职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涉案土地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企业所使用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合同签订后因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办理购买手续。

    2004年5月9日,兽药厂与临朐县石门建筑有限公司(简称石门建筑公司)签订协议,转让兽药厂所有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5 月20 日,石门建筑公司向兽药厂缴纳了转让金,并向县规划国土局申请承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县规划国土局组织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5月21日,临朐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颁发文件批准该宗土地转让。5 月28日,临朐县人民政府为石门建筑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5月26日,兽药厂内部职工募股完成,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上缴购买国有资产的价款,县国资局于当日签署同意的意见。5月28日,就在临朐县人民政府为石门建筑公司颁证的同一天,持股职工向县国资局缴纳了产权交易款项。2004年8月5日,兽药厂改制为闻达药业公司。闻达药业公司成立后,便开始主张涉案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5年3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石门建筑公司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原为兽药厂使用。基于改制,兽药厂的部分职工在2004年5月28日向县国资局购买了企业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该宗土地。被告在没有向县国资局了解该宗国有土地是否已处置的情况下,便为第三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临朐县人民政府与石门建筑公司不服,向潍坊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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