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华等7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诉龙川县人民政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华,男,40岁,汉族,农民,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龙川县附城镇水贝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平,男,45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运,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杰,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强,男,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悦,男,66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长?,女,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黄建华。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德胜,广东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丘钦城,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平枢,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云仿,龙川县民政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细友,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文华,附城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诉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县民政局、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2000年水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政纠纷一案,已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河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平,男,45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运,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杰,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强,男,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悦,男,66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长?,女,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黄建华。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德胜,广东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丘钦城,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平枢,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云仿,龙川县民政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细友,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文华,附城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诉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县民政局、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2000年水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政纠纷一案,已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河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 上一篇:“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 下一篇: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