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下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工商总局商标局败诉。
此案是《行政许可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后,中国第一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而且标志着中国将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长期限制律师进入的禁区最终被打破。
十年一案
为了这项权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争取了整整10年。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商标代理业兴起开始,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尝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但从未被受理过-实际上,整个律师行业都遭遇了这种待遇。
1997年《律师法》实施,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为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显然在此列),然而该办法同时又要求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取得当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而被工商部门列为“非营业性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执照),是不可能取得“营业执照”的。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说,“这个文件直接排除和限制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张平介绍说,按照国际惯例,凡是法律事务律师都可以从事,很少有哪个国家对商标代理资格加以限制。
2002年7月,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律师法》相抵触,而《律师法》是大于《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所以,他们请求全国律师协会就此提请国务院予以审查。
2003年2月,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有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也就是说,此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商标方面应该已无障碍。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
但是,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第55号文件”-《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工商局注册;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
此案是《行政许可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后,中国第一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而且标志着中国将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长期限制律师进入的禁区最终被打破。
十年一案
为了这项权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争取了整整10年。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商标代理业兴起开始,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尝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但从未被受理过-实际上,整个律师行业都遭遇了这种待遇。
1997年《律师法》实施,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为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显然在此列),然而该办法同时又要求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取得当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而被工商部门列为“非营业性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执照),是不可能取得“营业执照”的。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说,“这个文件直接排除和限制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张平介绍说,按照国际惯例,凡是法律事务律师都可以从事,很少有哪个国家对商标代理资格加以限制。
2002年7月,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律师法》相抵触,而《律师法》是大于《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所以,他们请求全国律师协会就此提请国务院予以审查。
2003年2月,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有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也就是说,此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商标方面应该已无障碍。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
但是,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第55号文件”-《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工商局注册;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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