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王金权不服合江县公安局约束醉酒行政强制措施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原告人:王金权,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合江县福宝林场退休工人,住该林场宿舍。

  被告人: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牟德配,局长。

  1997年7月1日下午,王金权在自家饮酒过量,醉酒后站在自家阳台上与对面居住的林场职工家属成福英发生口角,并对成进行侮辱,成福英无法忍受,便向合江县公安局林区派出所请求解决。该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见王金权衣着不整,仍呈醉酒状态,谩骂、威胁他人,对其劝阻,王金权不但不服,还对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该所民警对王金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到该所约束,至当日晚11时王酒醒后释放。

  王金权不服,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本单位唐怀德在工作上曾发生过矛盾,为此两家也发生过口角。1997年7月1日下午,原告在自家阳台上与其妻说话,住在原告对面的唐怀德之妻成福英认为原告在议论唐怀德,遂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饮过酒是事实,但并未醉,被告强制约束原告属非法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在关押时,将原告造成身体多处皮肤擦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强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5元、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1997年7月1日下午约5时,原告王金权醉酒后在自家阳台上赤背脱裤子露出生殖器,谩骂侮辱对面宿舍成福英(女),我局林区派出所接到成福英的报警后,派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原告王金权裤子小解处敞开,未穿内裤、赤背,仍在辱骂他人,呈醉酒状态,并对他人构成威胁,在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约束至酒醒,我局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未给原告王金权造成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局的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王金权的诉讼请求。

  审判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酒醉后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并对他人人身安全有所威胁,被告为防止意外事故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是合法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合江县公安局1997年7月1日对原告王金权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驳回王金权要求被告合江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