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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涂传挺,主任。

  被告:德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宝浙,县长。

  第三人:德化县赤水镇铭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成赞,主任。

  德化县的小铭、铭爱村同属一自然村的两个角落,属赤水镇管辖。土改期间,德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小铭村拥有耕地365.06亩,铭爱村拥有耕地1278.96亩。1955年两村合为一个高级农业社,1957年拆分小铭、铭爱两个高级农业社。当时 ,小铭社包括铭爱周姓村民13户的耕地119.97亩在内,共有耕地482.20亩;铭爱社的耕地1073.97亩。1958年公社化时,小铭、铭爱合为小铭大队。1961年间,恢复为两个大队。“四固定”期间,小铭大队的耕地过拨给铭爱大队128.64亩(含原在小铭 大队13户周姓村民带回的119.97亩),实有耕地361.26亩,铭爱大队实有耕地1348.64亩。1964年至1965年间,在“四固定”基础上进行“查田造册”,小铭3个生产队共有耕地379.84亩,铭爱大队10个生产队共有耕地1251.17亩。1966 年两村合为“团结大队”,期间,生产队的结构未变动,各生产队仍按“四固定”确定的土地范围耕作。1981年,经晋江地区专员公署批准,将“团结大队”调整恢复为小铭、铭爱大队建制,小铭仍辖3个生产队71户,369人,耕地379.98亩;铭爱仍辖10个生产队,20 7户,1049人,耕地1217.44亩。1984年大队改名为村,至1990年底,小铭村拥有耕地为379.98亩,铭爱村拥有耕地为1217.44亩。1991开始,两村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

  德化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25日以 德政(1994)49号作出《关于小铭、铭爱两村耕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一、小铭、铭爱两村的耕地应以“四固定”基础上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理的情况作为事实依据,即按原管辖范围确权,小铭村耕地379.88亩,铭爱村耕地为1217.4 4亩。二、原小铭村郑满的耕地1.39亩,现耕地在铭爱村耕种,“查田造册”未办理过拨手续,鉴于1990年小铭村修公路、建学校占用铭爱村的小部分耕地,且至今没有给予调整或补偿,现以此作为互补,数量上的误差不再作调整变动。

  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原则不当和显失公平,主要理由:1.自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社以来,所有的耕地、财产均由高级农业社统一经营管理,在涂姓三个生产队中,尚有周姓13户,当时小铭村管辖耕地579.31亩;1960年“四固定”期间 ,小铭村拥有耕地616.64亩。以上事实有当时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四固定”土地清册及县财政局的土地变动情况统计表为据。2.小铭、铭爱两村,虽经历了分合过程,耕地从未明确划分,是两村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两村的耕地及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共 有财产在调整为两个村时,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两村的纠纷,属于一个大队调整为两个大队,对财产分配的争议,而不是两村耕地权属不清的争议。被告以权属争议处理共有财产是处理原则不当。3.由于被告对事实认定失误,处理原则不当,所以导致小铭村现有人口5 70余人,仅分得耕地379.98亩,人均0.67亩,而铭爱村现有人口1300余人,分配耕地1300亩,人均1亩,可见处理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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