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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广告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原告: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扬路明竹公寓1604室。

  法定代表人:冯地,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詹文晔,局长。

  金马广告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3月,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在上海市永盛副食品交易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场墙上张贴的“有钱有面游泰国”和“利之可面中淘金”两幅广告招贴均印有人民币图样,遂立案查处。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经查证确认,1995年9月,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为上海金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策划、制作“有钱有面游泰国”的方便面广告招贴,违反法律规定,在广告上印有百元人民币图样,该广告招贴的制作费为5515元,1996年1月,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又为金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策划制作了“利之可面中淘金”的方便面广告招贴,在广告中再次印有百元人民币的图样,该广告招贴的制作费为4160元,两张广告招贴的制作费合计为9675元。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认为金马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发(91)第71号《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债图样的通知》的规定,故于1996年6月25日对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作出南工商定发字(1996)第86号处罚决定。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以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同年8月16日作出沪工商复(96)第21号复议决定,撤销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的该处罚决定。并责令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于1996年9月18日作出南工商定发字(1996)第160号处罚决定,认定金马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9675元整,并处罚款2万元整。同年9月26日金马广告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于10月3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于1996年10月30日以沪工商复(1996)第32号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的南工商定发字(1996)第160号处罚决定。金马广告有限公司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遂于1996年11月27日向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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