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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
www.110.com 2010-07-24 11:13

「案情」原告:时爱民,女,32岁,福建省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住漳州市芗城区解放路翻身巷二幢202室。

  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和,局长。

  1990年7月,时爱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漳州市港航管理处缓调二级工资,同年11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2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时爱民等待结论,未到单位上班。1991年5月7日,漳州市港航管理处派人通知时爱民到单位上班。次日上午,时爱民到单位人事科询问,得知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要她上班的,即到三楼处长办公室找党支部书记颜连水,在与颜连水谈论上班和工资问题时,多次拍桌子争吵。约三、四分钟后,人事科长苏健到处长办公室进行劝解。时国光(时爱民之弟,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也跟了进来,帮其姐姐时爱民与颜连水争吵,并拍了桌子。时爱民围绕上班和工资问题在与颜连水争吵过程中,用手中指指着颜连水,并用手和自带挎包摔拍桌子,摔破文具盒,又多次拉颜连水衣袖,要求颜连水到主管部门解决问题。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袁岩龄也上来劝解,并把时国光叫到楼下工会办公室。不久,颜连水下楼接电话,时爱民在处长办公室等待颜连水。几分钟后,时爱民下楼到人事科,又对当时已接过电话的颜连水大声述说上班和工资问题,并拍了几下桌子才走。前后经过约半小时。1991年5月10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时爱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时爱民治安拘留十五日。时爱民不服,向漳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漳州市公安局于1991年5月23日作出申诉裁决:维持原裁决。时爱民不服,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颜连水书记无故停调时爱民的工资。5月8日时爱民上班后,到办公室找书记谈调资事情,书记不理不睬,想借故躲开。时爱民一气之下,拍了桌子,要拉书记一起去找主管部门评理解决,颜连水不肯去,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公安机关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为理由,拘留处罚时爱民,定性错误。时爱民作为本单位的职工,找书记解决调资等问题属正常的行为,颜连水作为党支部书记,解决职工的这类问题,也是他的工作职责。同时,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行为必须达到“致使机关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时爱民与颜连水书记的争吵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处罚裁决。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答辩称:时爱民因不满工资被缓调,在上班时间到漳州市港航管理处处长办公室大吵大闹,拍桌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摔打桌子,用手中指比划着(带有悔辱性质)骂颜连水书记,扯拉颜连水衣服,并将桌上文具盒摔破。在时爱民闹事期间,漳州市港航管理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时爱民扰乱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但其造成的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因此,对时爱民作出的治安拘留十五日治安行政处罚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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