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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瑞安市云周乡杏洋村。

    法定代表人:鲁日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镇振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琦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涛,男,31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麻刀胡同12号。

    上诉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贝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贝贝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通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知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江苏贝贝公司于1990年12月由张家港市振业橡胶总厂更名为张家港市贝贝橡胶总厂,1992年5月又更名为江苏贝贝鞋业集团,同年11月最终更名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贝贝”文字的第1058352号、字母“B”变形图形的第1122724号、字母“B”重叠图形的第10586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国际分类第25类。该公司自生产各类胶鞋以来,其产品市场覆盖全国大多数省市和地区,在消费者中已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江苏贝贝公司提交法庭的长安公证处出具的(99)长证内经字第2375号和第2430号公证书载明:江苏贝贝公司的代理人于1999年9月24日和10月19日在北京有关商场购买了“温州贝贝公司生产的标有‘贝贝公司’字样的体操鞋”。经公证购买的这些产品的包装盒上的装潢的颜色、图案与江苏贝贝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上的装潢近似,并标有“贝贝胶鞋公司”字样。江苏贝贝公司曾另案起诉北京市朝阳区燕丰商场、北京市通州百货商场等被告。在该案中,江苏贝贝公司与该二商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载明:二商场曾“销售温州贝贝公司生产的侵犯江苏贝贝公司商标权的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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