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村。
法定代表人徐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家霖,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因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黄剑国,被上诉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家霖、陆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徐福记”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24714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糖果、饼干、糕点等。2000年11月,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至2009年2月13日。
2001年7月,深圳金都凹版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为其草莓酥产品内包装袋完成制版,原告随后开始生产销售草莓酥产品。2004年6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对上述草莓酥产品的内包装袋进行改版并完成。经查,改版前后的原告草莓酥内包装袋均以浅粉红色为底色,左右边口以及中央图文框均为红色波浪纹,图文框中部偏上位置印有醒目的扁宋体“草莓酥”字样;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图文框内的草莓酥数量、排列、位置不同,草莓图案的大小、位置不同等。
2003年8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为其蜜桃酥产品内包装袋完成制版,原告随后开始生产销售蜜桃酥产品。2004年7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对上述蜜桃酥产品的内包装袋进行改版并完成。经查,改版前后的原告蜜桃酥内包装袋均以粉红色为底色,左右边口以及中央图文框均为玫瑰红色波浪纹,图文框中部偏上位置印有醒目的扁宋体“蜜桃酥”字样;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包装袋侧面的英文商品名称变更为中文用料说明。
被告从1997年开始生产销售“台尚”牌草莓酥、蜜桃酥产品,这两种产品现在在上海、苏州、昆明等地均有销售。与原告草莓酥、蜜桃酥的新版内包装袋相比,被告这两款产品现在使用的内包装袋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均与原告的相应产品相似,但在商标标识、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与原告的相应产品有所区别。
法定代表人徐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家霖,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因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黄剑国,被上诉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家霖、陆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徐福记”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24714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糖果、饼干、糕点等。2000年11月,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至2009年2月13日。
2001年7月,深圳金都凹版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为其草莓酥产品内包装袋完成制版,原告随后开始生产销售草莓酥产品。2004年6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对上述草莓酥产品的内包装袋进行改版并完成。经查,改版前后的原告草莓酥内包装袋均以浅粉红色为底色,左右边口以及中央图文框均为红色波浪纹,图文框中部偏上位置印有醒目的扁宋体“草莓酥”字样;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图文框内的草莓酥数量、排列、位置不同,草莓图案的大小、位置不同等。
2003年8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为其蜜桃酥产品内包装袋完成制版,原告随后开始生产销售蜜桃酥产品。2004年7月,金都公司应原告委托对上述蜜桃酥产品的内包装袋进行改版并完成。经查,改版前后的原告蜜桃酥内包装袋均以粉红色为底色,左右边口以及中央图文框均为玫瑰红色波浪纹,图文框中部偏上位置印有醒目的扁宋体“蜜桃酥”字样;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包装袋侧面的英文商品名称变更为中文用料说明。
被告从1997年开始生产销售“台尚”牌草莓酥、蜜桃酥产品,这两种产品现在在上海、苏州、昆明等地均有销售。与原告草莓酥、蜜桃酥的新版内包装袋相比,被告这两款产品现在使用的内包装袋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均与原告的相应产品相似,但在商标标识、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与原告的相应产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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