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
哈药集团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原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姜林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刘丽娜,黑龙江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宋亮,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农林街3号。

  被告 黑龙江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十四道街。

  法定代表人 吴景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韩强,黑龙江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崔致巍,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立国,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方正县高楞中心药店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高楞镇奋斗街。

  委托代理人 朱腾华,方正县高楞中心药店经理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精制药)与被告黑龙江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康麦斯药业)、被告张立国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精制药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宋亮,被告康麦斯药业的委托代理人韩强、崔致巍,被告张立国的委托代理人朱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90年开始生产、销售“三精”牌头孢氨苄片,因质量可靠,畅销全国,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张立国经营的方正县高楞中心药店销售被告康麦斯药业生产的头孢氨苄片,该药品的包装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近似,导致市场混淆、购买者误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三精”牌头孢氨苄片的包装近似的头孢氨苄片;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0万元;3、被告销毁包装盒及瓶签;4、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康麦斯药业辩称:被告的药品名称为“头孢氨苄甲氧苄啶片”,与原告药品的名称“头孢氨苄片”不同,字数不同;原、被告的商标标识明显不同;原告产品包装上有先锋Ⅳ的字样,被告没有;被告药品包装上有不同于原告的企业标识“KMS”;以白色为基本色是多数药品包装的共同选择,原、被告的产品包装颜色相同不属于侵权;原、被告产品均是处方药,消费者需凭医生的处方购买,而不是根据包装购买,不会导致混淆。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立国辩称:我方是合法进货,不存在侵权行为;现已停止销售,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