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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诉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在同类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案情」

  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

  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

  1990年,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研制开发成功了一项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并用本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长韩长城姓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命名为“WH系列新型橡胶防老剂”。在该系列产品中,“WH-02”产品是专用于轮胎橡胶配方中的防老剂。1992年,原告开始批量生产“WH-02”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用户好评。投产后,该产品的年产量及销售量均在一千吨左右,每吨可获利近2000元,经济效益较好。《中国橡胶》、《橡胶工业》、《轮胎工业》、《翻胎工业》、《河南橡胶》等刊物都对原告生产的“WH-02”橡胶防老剂作过专题介绍和评论。1993年,原告的“WH系列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被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994年,此技术成果被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展览会”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同年,原告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1994年3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WH橡胶防老剂”的商标注册申请。至诉讼时,国家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

  1994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冒用其“WH-02”橡胶防老剂产品的名称和商标,生产“WH-02”橡胶防老剂产品,销售给天津、河南、杭州等地的轮胎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知名商品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本厂是国内生产橡胶防老剂的专业厂家。我厂组织人力经过多次实验,于1994年10月研制成功了“春城”牌WH-02橡胶防老剂新产品,并于同年11月开始生产。该产品投产后,我厂曾先后到吉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工商局商标事务所等单位,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没有任何企业对该产品申请了专利权和进行了商标注册。在该产品上,我厂用的是自己企业的产品标准、说明书,并冠以“春城”牌商标,包装物上的生产厂家、地址都注得非常清楚。因此,我厂并未冒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和商标。由于我厂生产该产品的时间较短,尚未打开该产品的市场销路,至原告起诉时仅销售了该产品20多吨,每吨获利500多元。目前,我厂厂内没有该产品的产成品,仅有一部分该产品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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