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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山进出口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提 示」

  客户名单、价格资料等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中,对如何促进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如何认定经营信息的属性,如何对其进行较为公平合理的保护作了一些初步探索。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王海澜被告(上诉人):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生公司)系原上海市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改组并更名而成,长期经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贸易业务。1992年,被告王海澜进入该公司从事审单员工作,负责联系部分出口贸易业务,知悉公司吹塑玩具贸易的客户名单、价格资料等经营信息。

  1995年12月18日,王海澜向兰生公司提出辞职,同月底获准。1996年1月19日,王海澜与被告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王海澜被安排在宝宸公司国际国内贸易部从事业务员工作。

  宝宸公司因无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于1995年同上海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宝山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宝山公司桅宸公司代理出口轻工等产品,按发票金额收取相应代理服务费;宝宸公司则负责接纳订单,落实货源。嗣后,宝山公司将“进出口业务专用章(10)”交被告宝宸公司使用。1996年1月15日,王海澜按照宝宸公司要求,以宝山公司第十业务部名义函告与兰生公司有吹塑玩具业务关系的中东地区AL公司,希望进行业务联系。同时还告知货号为APN149、APH087、APNO36三种吹塑玩具宝宸公司的价格、折扣及佣金情况,报价均低于原告同种商品的交易价格。1996年1月、3月,宝山公司向曾主动表示要与兰生公司建立长期吹塑玩具贸易业务关系的中东地区Y公司提供两批吹塑玩具,交易中使用了兰生公司的商品货号;同年3月、4月,宝宸公司又以宝山公司名义分别向与兰生公司有吹塑玩具贸易关系的西班牙G公司、中东地区AB公司提供价值80041美元和31768美元的各类吹塑玩具。嗣后,中东地区Y公司、AB公司及西班牙G公司均中断了与兰生公司吹塑玩具的贸易往来。

  兰生公司对职工下发《公司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教育。该《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内部掌握的客户资料,对外成交价格的机动幅度、佣金、数量折扣为公司机密事项,不准泄露和扩散;职工调离本公司时,不得将有关资料携走。

  为此,兰生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王海澜实桅宸公司职员,法院又依法追加宝宸公司为此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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