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鸿利国际公司诉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不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案情」
原告: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下称美国鸿利公司)。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下称北京馨燕快餐厅)。
1986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3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批准。
1993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6、7月,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 加 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1994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美国鸿利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开业以来,擅自打出我公司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专有名称,并冒用我公司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极大损害了我公司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50万元。
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答辩称:使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其“红蓝白”标识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可的。其餐厅之横幅牌匾颜色的排列顺序为红白蓝,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颜色的排列顺序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原告拥有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未获商标注册,原告对该名称不享有专有权,因此,我餐厅使用该名称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下称美国鸿利公司)。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馨燕快餐厅(下称北京馨燕快餐厅)。
1986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3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批准。
1993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6、7月,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 加 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1994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美国鸿利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自开业以来,擅自打出我公司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专有名称,并冒用我公司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极大损害了我公司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50万元。
被告北京馨燕快餐厅答辩称:使用原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其“红蓝白”标识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可的。其餐厅之横幅牌匾颜色的排列顺序为红白蓝,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颜色的排列顺序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原告拥有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未获商标注册,原告对该名称不享有专有权,因此,我餐厅使用该名称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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