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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案情」

    原告: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

    被告: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

    被告:陈昆西。

    被告:陈孟宗。

    198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原西德K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K公司通过厦门仪器仪表公司向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以下简称粉末厂)转让制造青铜多孔元件的专有技术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该项目是国家机械部1983年(83)机技函字1489号文件确定的引进项目之一。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了包括被告陈昆西在内的技术人员,前往K公司接受培训。受训内容有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书面记载确认,其中陈昆西具体学习了产品模具的设计及有关生产工艺技术。此后,粉末厂又组织培训回国的技术人员对转让技术进行了消化吸收,其成果获得厦门市科技成果三等奖。当时陈昆西、陈孟宗均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陈昆西在职期间,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粉末厂还明确规定,该技术仅限在为数不多的有关人员范围内掌握,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该生产车间。1988年8月,陈昆西、陈孟宗同厦门市开元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横竹厂),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陈昆西、陈孟宗分别出资41379元和23901元,生产与粉末厂种类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在审理中查明(能查到的),从1990年8月至1994年4月,横竹厂产品销售额为1145912.53元。粉末厂得知陈昆西、陈孟宗与他人合办横竹厂并生产同类产品后,便于1990年5月5日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0年6月11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重大疑难案件为理由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粉末厂诉称:“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系其从原西德K公司所引进的专有技术,被告陈昆西系其派往国外学习该技术的人员之一,被告陈孟宗在使用该技术的生产车间从事管理工作,俩被告与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开办了横竹厂,将掌握的模具设计及工艺技术用于生产同类产品,大量投入市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27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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