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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审理法院 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 (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

  审结日期 1991年月25日

  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审理法院 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127号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5日

  一、原被告诉辨主张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广西电视合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本报自一九七九年创刊后,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的同意。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央电视报还授权我们报社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侵权行为。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本报社就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表问题,多次发出声明制止,刊登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报社在本报发表声明后都停止了刊登,只有《广西煤矿工人报》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该报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广播电视报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广播电视报可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刊当天或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根据以上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版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在我区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工作,给原告起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如上。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

  我们报社的报纸(前身为《合山工人报》)从一九八七年起至今都一直刊登广西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是事实。国家版权局1987年12月 12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裁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版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时事新闻,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权。”国家版权局领导在《就著作权法若于问题答记者问》中说到“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本身视为时事新闻,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但作为整体的广播电视报刊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将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才是侵权行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没有全部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电视节目预告和文章翻印,也根本没有将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故此。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起诉我们报社侵犯了他的版权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只能说是他们本身内部规定罢了。我们报社之所以没有执行上级版权机关的规定和“裁定”,因为我们认为它们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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