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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步升诉百度案”判决看———搜索引擎网络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背景资料: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告方的30多首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6.8万元”。这是国内首例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一、“步升诉百度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百度通过提供搜索引擎让广大的网络用户获取歌曲MP3文件的技术流程为:1.搜索并获取“歌曲列表”的网页;2.下载并获取歌曲MP3文件。

    可以看到,步骤1:是搜索引擎的必要技术步骤。百度所设计的程序会根据用户发出指令或点击相关网页上的链接标识,基于必要的逻辑运算,在索引数据库中进行自动搜索,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这其中涉及的搜索原理、技术和软件与其他一般的搜索原理、技术以及软件完全一致,并且都是由程序自动完成整个流程的。就此一点,法院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搜索而得到链接的行为只涉及歌曲的名称和歌手的姓名,并不涉及歌曲的内容,而且有关的网页内容为目录分类,故不应视为侵权。

    问题出在步骤2:用户可以直接下载“歌曲列表”网页上的歌曲,而且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

    (一)歌曲MP3文件来源的确定。对于下载框上显示的“来自mp3.baidu.com”,百度的解释是其采用了“重定向技术”,实际上在后台用户还是与音乐网站链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百度的服务器上储存有MP3文件,则其解释就不能成立。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百度应当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另外,从技术角度看,网络经营者的服务器掌控在经营者自己的手中,外人不可能任意地勘查,更何况,假设百度的服务器在被诉侵权前储存着MP3文件的永久复制件,百度也完全可以在获知被诉后立即不留痕迹地从其服务器上删除相关文件。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技术看,举证责任都应在百度。百度既然未能对所谓“重定向技术”给予合理的解释,也未能证明MP3文件合法来源,根据下载框的标志,法院有足够理由推定相关MP3文件就是来源于百度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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