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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原告:杜邦公司( E . I .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集市街 1007号。

    法定代表人:卡里萨。 W.布朗( Ca l is sa W . Br ow n),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邵伟、沈春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子平、袁烽,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 .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 . com . 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 . com . 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 . com . 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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