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其它知识产权法案例 >
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原告王海,男,汉族,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汉族,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3区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禄,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写字楼1858室。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杰,女,汉族,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海与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侯仰坤,被告万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新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hetong365.com的所有人。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新网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万网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新网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新网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万网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新网公司,但万网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hetong365.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万网公司转回到新网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万网公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新网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在线公司)关于hetong365.com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王海应先与王海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新网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王海是域名hetong365.com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海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海在线公司。我方将域名转到万网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海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