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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司徒立新诉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立新(LI XIN SI TU),加拿大国公民,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加拿大国英属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金色道208-888号,邮政区号V5V3C3。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PCCW-HKT DATACOM SERVICES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电讯盈科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安•亚历山大•艾维朗(Arena Alexander Anthony),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徒立新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司徒立新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鹏,被上诉人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数据资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数据资讯公司的母公司是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英文名称是“Pacific Century Cyberworks”。数据资讯公司于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间,以其母公司的英文名称缩写PCCW为内容,在我国先后注册了12项“PCCW”商标,注册类别涉及第9类计算机、第38类电信服务等11类商品和服务项目。

  2003年3月17日,司徒立新注册了争议域名“pccw.cn”,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

  2005年11月15日,数据资讯公司及其母公司针对争议域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给数据资讯公司。2006年3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DCN-0500028号仲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数据资讯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数据资讯公司于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4月间依法在我国注册了涉及4类商品和7类服务项目的12项以“PCCW”为文字的商标,该12项注册商标中的10项注册早于司徒立新2003年3月17日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数据资讯公司对“PCCW”合法享有在先民事权益。数据资讯公司的“PCCW”注册商标在电信信息通讯、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产品等商品上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司徒立新注册“pccw.cn”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PCCW”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司徒立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注册含“pccw”字样的域名享有何种民事权益和正当理由,并且始终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客观上导致数据资讯公司注册该域名受到阻碍,其主观恶意成立。综上,司徒立新注册“pccw.cn”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予以保护,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数据资讯公司停止侵犯争议域名权利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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