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其它知识产权法案例 >
公北清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4568号

  案由: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工作合同书》,聘任被告担任原告网络部主任,2003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聘期均为一年。原告要求被告随时关注涉案域名traveler.c0m.cn,一旦该域名被注销后及时注册。2003年6月19日,被告以其名义注册了该域名,并告知原告。原告支付了域名注册费,并于2004年6月5日续交费用。自注册之日起,该域名即始终指向原告网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域名注册人变更为原告,被告未办理。原告认为,原告应为涉案域名的持有人。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traveler.c0m.cn域名持有人为原告;二、被告承担公证费800元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聘任原告为网络部主任,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是相互合作的关系。被告将其注册的涉案域名出租给原告,无偿提供给原告使用。被告离开原告后,并未接到传真、电话、邮件等要求被告将涉案域名过户给原告。被告同意将涉案域名无偿过户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公北清确认涉案域名traveler.c0m.cn的所有者为北京旅行家杂志社;

  二、北京旅行家杂志社和公北清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将涉案域名traveler.c0m.cn所有者变更为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的相关手续提交,相关费用均由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

  三、公北清履行完毕第二条约定的事项后,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公北清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