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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嵘诉哈密市人民广播电台将其已发表作品改编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

  原告:王嵘,男,57岁。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广播电台(下称广播电台)。

  原告王嵘创作的《草原传奇》中篇小说,于1987年11月由新疆少年出版社出版发行。《草原传奇》描写的是哈萨克勇士的传奇故事。1992年底至1993年初,被告广播电台的播音员韩福海为丰富电台的广播文艺节目,将原告的作品《草原传奇》制作成广播小说,并试播了几集。被告广播电台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听后觉得效果不错,认为将《草原传奇》的全部故事制作成广播小说连续广播,肯定会得到听众的好评,即让韩福海继续对《草原传奇》进行改编。随后,韩福海积极进行改编工作,将《草原传奇》全部故事内容改编成了18集广播小说。被告广播电台从1993年3月底起每日播出一集,至四月上旬播完。为了肯定韩福海付出的劳动,被告给韩支付了90元的制作费,而未考虑给作品的原作者即原告支付报酬。1994年8月份,原告赴哈密办事,得知被告将自己的中篇小说《草原传奇》改编成了广播小说并连续作了广播,即要求被告支付报酬。被告提出支付100元,原告认为不合适予以拒绝。原告返回乌鲁木齐后,被告于1994年8月17日给原告邮寄去100元报酬。但由于邮电局工作的差错,原告没有实际收到该款,该款又由邮电局退给了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嵘诉称:中篇小说《草原传奇》(12万字)系我创作,著作权归我。该作品于1987年11月出版。《草原传奇》创作难度极大,时间长达20多年之久,其间我花费的心血和付出的辛劳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1993年3月至4月间,被告广播电台将该作品分18集连续播出18天后,未向我支付分文报酬。被告宣传我的作品本是我创作该作品的愿望和主旨,但被告使用我的作品本应知道如何履行合法手续和尊重作者的权利。被告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在我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时,声称是为我扬名,我应感到莫大的荣幸,不应再要报酬。我为此受到了莫大的侮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给我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损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报酬6000元,赔偿精神损害4000元,支付差旅费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广播电台辩称:我们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况且,当我们发现给原告漏发了报酬时即给予了补发。因此,不能认为我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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