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其它知识产权法案例 >
从东方网案判决看域名保护的法律尺度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介绍:

  据《新闻晚报》消息,2001年4月24日上午9点30分,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东方网”一案终于作出了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停止使用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的页面样式、链接图标以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用于调查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

  该篇报告同时刊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8月17日,东方网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www.eastday.com和www.eastday.com.cn域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东方网“的名称。3、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在《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5、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作者意见:

  据笔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变更(该篇报道引用了原告最早的诉讼请求!并且引用域名时将被告的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误写为原告的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实际作为法庭审判依据的诉讼请求是如下8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经比较,我发现本判决实际上没有解决本案原告所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益”等法律概念,但法院对此没有给予任何评论。另外,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域名的诉讼请求。新浪网评论说:“此前国内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仅仅涉及”。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本案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外,还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之下的国际域名。就国内法院审理的国际域名诉讼而言,本案是首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