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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公司诉郑学生以掌握的单位技术秘密作价入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

  被告:郑学生,男,33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

  1984年12月10日,原告许继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了“继电保护电力线载波设备许可权和技术秘密合同”,以62万余德国马克受让了西门子公司的继电保护和载波技术。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于1986年5月派被告郑学生等公司人员到西门子公司进行了载波机技术国外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告组织了包括被告郑学生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载波机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了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的开发研制工作。1992年1月,原告的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技术成果通过了国家机电部、能源部的鉴定,并投入生产。因产品效益显著,1995年9月6日,原告获得许昌市人民政府奖励。原告对上述受让的技术及开发研制的产品的技术资料、工艺资料和设计图等制定有保密规定,对所涉及的技术和秘密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过技术公开和技术转让。

  被告郑学生除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了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的开发研制工作外,还于1991年2月至1992年4月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了原告YPC-500F6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项目的技术研制,并负责整机及原理设计。1992年3月25日,郑学生与原告签订了为期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约定郑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1994年10月,郑学生以其掌握的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技术作价20万元作为股份,与漯河卷烟厂及张明亮等申请成立了被告爱特公司,并被选举为董事。在爱特公司中,除郑学生以外,没有其他人从事过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技术研究工作,爱特公司也未对许继公司的该两项产品进行过反向工程研制。1995年2月,爱特公司利用郑学生提供的技术生产出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1995年5月,郑学生未经批准离开许继公司到爱特公司工作。1995年9月,爱特公司印制的公司通信产品报价单中,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平均价格为4.57万元/台。至诉讼时止,爱特公司共生产了该产品11台,价值50.27万元,以平均利润率37.06%计算,利润为18.63万元。爱特公司的该产品于1996年7月28日通过了电力工业部电力线载波机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

  许继公司发现爱特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经向爱特公司及郑学生要求停止侵权无效后,遂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郑学生在我公司任职其间,掌握了我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但其却在任职期间以掌握的该技术作价入股,与他人组建了爱特公司,并非法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1995年5月,郑学生擅离职守,中断了由其负责的生产任务,造成我公司13.5万元的损失。爱特公司明知郑学生是我公司直接参加电力线载波机的研制人员,却不顾商业道德,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学生非法提供的我公司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郑学生和爱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郑学生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我公司造成的13.5万元损失,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对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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