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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华诉临猗县志编委会编辑的县志中采用其作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

  原告:张延华,男,53岁,临猗县退休干部。

  被告: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

  张延华曾于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借调在临猗县县志办工作。在此期间,张延华与他人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等民间广为流传的民俗、风情、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同时,编辑完成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撰写了《临猗县志》“人口志”一章。1985年10月后,张延华调离县志办。后张延华曾两次从县志办领取过资料费450元。1991年原编委会负责人孙晋怀口头委托张延华提供《临猗县志》“方言志”一章的材料,张延华即提供了其曾于1989年获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六五”国家重点项目《山西省各县市方言志》优秀成果奖的《临猗县方言志》4万多字的原稿。1993年,《临猗县志》由北京海潮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3000册,全书约120万字。该书中采用了张延华《临猗县方言志》原稿中3万字的内容,“人口志”2万字的内容,《临猗县地名志》中约2万字的内容和《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临猗县志》的目录前有编委会成员、县志办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在该书尾部有后记,有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该书所附《志人摄影》,为各专志的16人列了传记,说明了各专志的出处、作者作品、字数等内容,其中《临猗县地名志》的主编孙晋怀、副主编宁新杰的传记,注明其二人编著有《临猗县地名志》等说明。但对张延华及其作品,全书未作任何介绍与说明。张延华认为,其作为《临猗县志》“方言志”、“人口志”、“地名志”三部专志约10万字的作者,未被署名,也未得到稿酬,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于1995年10月20日向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编委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为其署名,并赔偿其应得稿酬及经济、精神损失共计28800元;并要求对“方言志”中出现的多处错误予以更正。后经山西省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进行鉴定,确认“方言志”中有135处有误。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以“补记”的形式,将所有参加志书提供资料者进行了追加认可,张延华为其中之一。

  被告编委会答辩称:《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属我编委会,决不属任何个人。《临猗县志》系众人智慧结晶,根本无任何个人作品。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索赔更无法律依据。虽然《临猗县志》中社会志第二章方言志资料确由张延华于1991年夏秋间依据1984年他在县志办工作期间编写的方言志改写成4万余字,但后经主编等人多处修改为2万字,不能成为张延华个人作品。《临猗县志》中的人口志资料稿系张延华所为,但张延华所提供的资料只有18000余字,后经他人重写、补写成书,为48000余字。除此,如民俗风情、喜庆、陋习、禁忌俗语等均系主编与他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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