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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诉孙洗尘等以利诱手段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 情

  原告: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以下称十八所)。

  被告:孙洗尘,秦皇岛抚天电源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邵桂荣,无职业。

  被告:鲁文东,十八所工程师。

  被告:秦皇岛抚天电源公司(以下称抚天公司)。

  被告:抚宁县开关厂(以下称开关厂)。

  被告:抚宁县抚宁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经委)。

  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氢镍电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十八所于1990年开始研制,于1994年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镍电池1.5-2.0倍,综合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上述两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形成生产能力。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350万。

  被告孙洗尘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1991年,氢镍电池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十八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1991年3月,孙洗尘在十八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1992年6月,国家科委颁布《“863计划”保密规定》,其中将“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列入保密范围,要求承担课题的单位将课题保密纳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和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

  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委到十八所处洽淡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宜,十八所由孙洗尘、鲁文东出面洽淡,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洗尘达成协议,约定给付孙洗尘、邵桂荣夫妇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洗尘、邵桂荣、鲁文东将其掌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天公司。据此,孙洗尘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镉镍、氢镍电池技术工作,孙洗尘、邵桂荣股份为30%,鲁文东股份为6%,开关厂、经委股份分别占32%。1994年1月抚天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1994年10月30日,孙洗尘调离十八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洗尘进入抚天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上述企业产住宅。邵桂荣因已与孙洗尘离婚,未动用此款和使用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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