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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原告:沈家和,男,58岁,工人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委托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军,北京出版社编辑。

    原告沈家和因与被告北京出版社发生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正阳门外》是原告创作的京味系列长篇小说,前 6卷《鬼亲》、《活祭》等均由被告出版发行。 1999年 11月,原告、被告双方通过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小说《正阳门外》后 3卷《坤伶》、《戏神》、《闺梦》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应于 2000年 6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并按 8%的版税支付稿酬。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稿,而被告却未按期出版上述作品。后经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继续履行出版合同。 2000年 7月 24日,被告将出版样书交予原告。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这 3本书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使原告的系列小说前后风格不一致,丧失了作为长篇京味小说应有的特色。这 3本书还存在大量的错字、漏字,出版质量低劣。原告就此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作出解释和处理。同年 8月 15日被告承诺,对库存书不再销售、集中销毁,校改后保证质量,并向原告致歉。但直至 8月 31日,原告发现上述 3本书仍在市场销售,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毁坏了原告作为京味小说作家的声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3、被告为《坤伶》、《戏神》两本书印发勘误表;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被告重印《闺梦》8000册和《坤伶》、《戏神》各 2000册,并向原告支付稿酬 7360元及取证费 1000元;6、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6万元;7、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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