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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助剂厂诉新乡市涂料厂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

  原告:新乡市红旗助剂厂。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

  1993年9月,原告新乡市红旗助剂厂在有关院校、研究所的专家指导下,研制出一种新型建筑内墙粉刷材料“高级仿瓷涂料”,并将该产品命名为“939”。1994年2月开始批量生产。1994年12月6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向该厂该产品颁发了(94)豫科鉴字第35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1995年5月,该产品荣获河南省第八届发明展览会金奖。同年10月,该产品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评为“标准质量合格产品”。1996年4月,该产品被河南省《质量时报》公布为“信得过产品”,并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称号。红旗助剂厂为生产经营此产品制订了企业标准,并在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备了案。红旗助剂厂以“939”作为此产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并设计在产品的包装上,被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连续三年作为推广产品推广。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939”高级仿瓷涂料产品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1996年5月7日批准其注册商标为“洲旗”牌,“939”因系阿拉伯数字不能做为商标使用而未获批准。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鉴定和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试生产了一种名为“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进行试销,将“939”作为该产品的另一种名称使用,并将“939”设计在该产品包装上。1996年7月19日,新乡市涂料厂在《新乡日报》第四版上刊登了“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的广告。

  1996年8月15日,红旗助剂厂向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厂生产的“洲旗”牌939高级仿瓷涂料之所以命名为“939”,是因为该产品是在1993年9月研制成功的,“939”标识具有特殊意义。该产品已获多项荣誉,并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的称号,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新乡市涂料厂生产同类产品,冒用我厂产品“939”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我厂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我厂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答辩称:我厂生产销售的“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与原告生产的“洲旗”牌939高级仿瓷涂料名称既不近似,也不相同。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不准使用阿拉伯数字注册商标,原告拥有的“939”名称未获商标注册,原告对此名称不享有专用权,公众都可使用。原告的产品也未获专利权,不能认定系知名商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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